协议还是空白的就收到征地补偿款?
案情简介
安先生是石家庄市某县某村村民,2022年1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安先生的房屋和承包地在拟征收范围内。
2022年1月12日,安先生与街道办和财政局签署了空白的《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空白协议有关安先生被征土地面积、拆迁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种类、补偿款数额等内容均为空白。
2022年3月,村委会将补偿款直接打到了安先生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2022年6月,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进行了公告,安先生的土地被实际征收。
为此,安先生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一审法院支持了安先生的诉求,被告石家庄市某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了本案的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行终958号
案由:撤销补偿协议案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某县人民政府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某县财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预征收中有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县政府为适格被告,县财政局、某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2、关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安某在案涉协议上签字、捺印时,该协议有关安某被征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种类、补偿款数额等内容均为空白,也即协议主要决定征收拆迁补偿事项的内容均为空白,安某主张协议内容不能体现其真实意愿,进而要求撤销协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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