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汛期为由限期村民搬离原址,一审败诉后,镇政府不服判决?法院

以汛期为由限期村民搬离原址,一审败诉后,镇政府不服判决?法院
王乐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镇政府以汛期到来为由,直指村民范先生房屋“危及公共安全”,之后更是带人动手强行拆除了范先生的房屋,在征拆律师的帮助下,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认为既然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以拆代征”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规定。

一审败诉后,镇政府不甘心又将村民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原因是自己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才拆除范先生的房屋,并非违法拆除。

真的是这样吗?法律明确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则应当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应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利。

征收方如此罔顾事实、混淆视听的发言自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案件在路梦瑶律师的代理下,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黔05行终230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七星关区鸭池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某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房屋已经在征收范围内,根据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利。即使与被征收人协商达不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不应以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规避征收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被上诉人以拆代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毕节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上诉人发的函是妥善安置(妥善处理)或依法依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未要求上诉人拆除案涉房屋以消除安全隐患,故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案涉房屋的行为并无依据。

再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上诉人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告知被上诉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亦未进行公告,已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合法。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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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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