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违法!征收方没拿到征地批复就下发补偿决定,还强制拆除村
案情简介
没拿到征地批复就要下发拆迁补偿决定书,仅仅四日后,补偿决定书尚在复议诉讼期内,区里更是超越职权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随后组织人员动手强拆了阮女士的房屋,给阮女士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漠视。
阮女士在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24年4月,阮女士突然收到《限期办理补偿登记及手续及搬迁告知书》,其中提到《征地预公告》及阮女士须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搬迁事宜。但实际上,阮女士表示此前从未看到任何征收文件且未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5月13日,阮女士收到《补偿决定书》,但阮女士认为,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无法保障其现有生活水平。
可仅仅四日后,阮女士就又收到了《强制执行决定书》,很快就有工作人员对阮女士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阮女士损失惨重。
盛廷律师认为,《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最终,在阮女士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阮女士拿到了撤销《补偿决定书》和确认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庭审信息
案号:(2024)X09行初108号
案由: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房屋拆迁案
原告:阮某
诉求:
1、撤销的《补偿决定书》
2、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3、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1、关于作出《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确认涉案拟征收土地的征地批复的时间晚于被诉《补偿决定书》的作出时间,被告在未获得相关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径直向阮女士作出被诉《补偿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2、关于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及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阻挠土地征收的,可由征收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人土地;拒不交出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部门并不具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因此,被告既未在前述程序中获得征地批复,又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更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其在此情况下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超越法定职权,有违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阮某撤回对被告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撤销被告人民政府对阮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三、确认被告人民政府对原告阮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阮某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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