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我还没搬走征收方就过来拆屋子,这个合法吗?

司法强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措施。司法强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强制措施也需要在所需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实施司法强拆的充分条件,即便是签订协议,征收方也不能以“签订协议房子就不是你的了”为由强拆房屋。
实际上,司法强拆事关被拆当事人的重要权益,也相应的受到许多方面的限制。从司法强拆实施前、过程中以及实施后三方面具体展开:
1.司法强拆实施前
司法强拆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实施,强拆的对象是违法法律规定建设的、依法应当进行拆除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拆除的房屋;其强拆的主体是依法有权执行强拆的象征机关。并且在征收拆迁中,则还需要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先完成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司法强拆实施过程中
满足了司法强拆的条件后,有关部门将对房屋进行拆除,然而在拆除的过程中也有着相应的限制和约束,不能随意、任意进行拆除。在征收拆迁方面,法律限制了实施搬迁活动的具体方式,不得侵害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司法强拆实施后
如果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或是在拆除过程中做出了违反规定、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则会损害被拆除房屋当事人的重要财产权益。这样的强制拆除行为则属于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司法强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实施,并且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拆除。如果遭遇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应当保留现场证据,尽快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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